日前,部分长租公寓出现“爆雷”“跑路”问题,租客、房东、物业与住房租赁企业间矛盾频发。12月9日,广州市住建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指引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涉及的主体作出维权和工作指引。《通知》明确,在有效租赁期内,当房东和租客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时,不得采用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租客;若被强行驱赶,租客应报警。
《通知》为遭受租住权益侵害的承租人提供了采取三种维权方式。其一,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的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二,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由部门介入协助解决:一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二是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仅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
其三,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前两种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出租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亦可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但空置未出租的房源,出租房屋权利人可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与住房租赁企业的委托合同后收回房屋。
其次,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且尚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承租人居住的,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与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
第三,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前两种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通知》明确,对房屋权利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租赁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倒闭而产生的租赁纠纷,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以稳定租赁关系,在处理好与原租赁企业合同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房屋权利人可与承租人双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各方已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原租赁企业追讨。
同时,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在承租人已经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未搬离之前,房屋权利人不应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如遭遇强行驱赶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还在官网同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做出要求。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如果发生经营困难,应积极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
此外,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同时,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
不得采用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租客;若被强行驱赶,租客应报警。
日前,部分长租公寓出现“爆雷”“跑路”问题,租客、房东、物业与住房租赁企业间矛盾频发。12月9日,广州市住建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指引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涉及的主体作出维权和工作指引。《通知》明确,在有效租赁期内,当房东和租客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时,不得采用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租客;若被强行驱赶,租客应报警。
《通知》为遭受租住权益侵害的承租人提供了采取三种维权方式。其一,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的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二,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由部门介入协助解决:一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二是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仅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
其三,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前两种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出租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亦可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但空置未出租的房源,出租房屋权利人可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与住房租赁企业的委托合同后收回房屋。
其次,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且尚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承租人居住的,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与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
第三,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前两种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通知》明确,对房屋权利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租赁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倒闭而产生的租赁纠纷,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以稳定租赁关系,在处理好与原租赁企业合同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房屋权利人可与承租人双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各方已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原租赁企业追讨。
同时,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在承租人已经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未搬离之前,房屋权利人不应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如遭遇强行驱赶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还在官网同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做出要求。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如果发生经营困难,应积极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
此外,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同时,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