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是出租人,租客是承租人。出租人应尽到交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其他物,瑕疵通知,归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可以直接称之为“租赁人”,如果一物的拥有者将其所有的特定区域(如摊位、店铺、商业场所或住宅)出租出去,则与其拥有者签订合同,租用场所或住所的人即为“承租人”。出租人: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向承租人提供使用、收益的人,即出租人。按理说,是租赁物的所有人。第一,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的使用方式、性质、使用方式、造成损失的,不负责赔偿损失;第二,如果租赁房屋需要修理,承租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租赁人提出修理请求。如果租赁方不能及时提供服务,则承租人有权对其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对其使用造成影响的,应当降低租赁费用,延长租赁期限;第三,在承租人的许可下,承租人可以对其进行改造或增加其他物品。在租约终止时,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对已有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第四,在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第三人转让房屋。承租人转租时,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仍有效,但因第三人而遭受损害时,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因占有、使用而取得的利益,除双方另行约定外,均属其所有;第六,如因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免或不予支付;第七,由于无法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有权提出降低租金或不予支付的权利;